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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电动葫芦起升制动器刹车失灵引发的事故案例分析

编辑:北京凌鹰起重    浏览:6152    时间:2017-12-01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198611

  2.事故发生单位:某造纸厂机修车间

  3.起重设备类型:电动单梁起重机

  4.作业特点:吊运维修作业

  5.事故类型:吊载失落

  6.事故危害程度:1人重伤

二、事故过程简介

  198611月,某造纸厂机修车间利用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运一台大型水泵进行维修。起重机操作者甲将电瓶车上的水泵用起重机吊卸下车,并调整吊载高度以便吊运到待维修的工位,正当甲在起升吊载达到一定高度时,手指松开起升按钮的一刹那,吊载突然快速下落将甲的右脚砸伤致残。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电动葫芦的锥形制动器制动功能已丧失,当吊载提升到一定位置而断电时,制动器不能马上刹车,造成吊载突然下落而伤人。

2.间接原因

    (1)电动葫芦缺少第二级制动下滑保护装置。

    (2)跟随式操作容易遭到吊载的碰撞和失落砸伤。

    (3)该起重机的操作手电门离地面距离不合理,大约有1.8 m左右,这势必造成操作人员距离吊载更近而容易遭到吊载的撞、碰、击、砸等伤害。

3.主要原因

    锥形自动环在制动状态下没有全部包容在自动轮上,制动环部分露在制动轮外面,露出制动轮部分的制动环被磨出的台阶,这个台阶将会阻碍断电时弹簧的张力,使转子不能恢复原位,同时制动环对制动轮的压力大大减少,造成制动器刹车机能丧失而吊载下落伤人事故。

四、事故结论

  制造厂对产品要害部位(制动部分)把关不严,产品结构不合理,再加上操作方式及站位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伤人事故。

五、事故预防措施

    (1)在吊运贵重物品或危险品时,应在卷筒上增加第二制动器,一旦第一制动失效,可以由第二制动加以补救。

    (2)吊运一般物品时不必增加第二制动器,但应经常检查第一制动器的磨损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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